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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罪排除加重情节,成功不予批捕,量刑从五年以上降档至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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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罪排除加重情节,成功不予批捕,量刑从五年以上降档至五年以下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方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方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酒吧消费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纠集多名人员返回酒吧,持啤酒瓶等物品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同时造成酒吧财物损失数千元。侦查机关认定方X属于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认定具备寻衅滋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一旦该加重情节成立,方X将面临五年以上重刑风险。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案件。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方X。方X陈述:案发当晚系正常酒吧消费,冲突系邻桌客人醉酒主动挑衅、率先推搡引发口角。其离开酒吧之后,系同行其他人员提议返回酒吧理论,自己只是被动跟随一同返回,并未主动邀约、策划召集人员;回到现场之后没有主动动手殴打他人,仅在场,主要施暴行为均由同案其他人员实施,其对侦查机关 “纠集他人” 的指控不予认可。

 

## 案件焦点

 

1. 方X的行为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加重处罚构成要件,是否应当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档次。

2. 在共同犯罪当中,方X的地位与作用如何认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3. 结合全案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初犯等情节,方X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能否实现量刑降档。

 

康蓉律师团队通过会见、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酒吧监控录像、同案人员供述等全部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核心方向:否定加重情节适用,争取认定从犯地位,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争取不予批捕,将量刑降档至五年以下基本刑区间。

 

针对 “纠集他人”,聊天记录证实方X没有通过微信、电话邀约召集人员,返回滋事是他人提议,方X属于被动跟随,不属于纠集组织者;针对 “多次实施”,本案仅单次冲突,方X无寻衅滋事类刑事、行政处罚前科,不满足多次实施的要件;针对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冲突发生于酒吧内部,持续时间较短,并未造成大范围公共秩序混乱。同时,方X没有策划冲突、没有准备斗殴工具,现场未煽动指挥他人,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条件。

 

除此之外,团队确认方X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属于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方X具备固定居所、稳定职业,再犯可能性低,无社会危险性。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加重情节不成立、属于从犯、多项从宽情节、无逮捕必要充分说理,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换辩护意见,提出多人寻衅滋事案件不能将全部到场参与人员一概适用加重情节,应当区分各行为人分工、地位作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继续提交专项量刑法律意见书,建议按照寻衅滋事基本犯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定方X不满足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加重构成要件,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量刑档次;方X在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从宽情节,综合判断方X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方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后续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否定加重处罚情节,适用五年以下法定刑;认定方X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对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从宽情节全部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方X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判决,刑期落在五年以下区间。

 

本案辩护实现关键突破:成功打掉五年以上重刑的加重情节,当事人在黄金 37 天内不予批捕获取人身自由,最终量刑降档至五年以下,有效规避重刑风险。

 

### 律师小结

 

多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有时会笼统将到场人员全部认定为加重情节参与者。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 “纠集、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构成要件,结合聊天记录、监控录像、供述等证据区分每个人的分工,厘清主从地位;同时充分用好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在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及时介入提交法律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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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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