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在某电商平台入驻的某商贸公司处购买某珠宝品牌黄金手链。某公司盘锦XX公司快递员派送时,经王XX同意将快递放置于其家门口并拍照记录。后王XX回家未找到快递,遂报警处理,某公安局某分局立案后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王X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及某公司盘锦XX公司赔偿快递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3200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提醒及当面验收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是否有权直接索赔;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的责任划分标准;三、案涉快递未保价,是否应适用《仓储配送服务合同》中关于未保价货物按运费6倍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收件人系快递服务合同的真正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某公司盘锦XX公司赔偿。某公司盘锦XX公司快递员未尽告知当面验收义务,存在过错;但王XX同意放置门口且未及时取回,亦有过错。法院酌定某公司盘锦XX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200余元,王XX自担30%责任。某公司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针对被告提出按运费6倍限额赔偿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承运时能预见货物价值,且原告非寄件人无保价决定权,按6倍运费赔偿违背实际损失,故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某公司盘锦XX公司赔偿2200余元,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