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王X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某小区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处于上诉人某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范围内。王X要求与某自来水公司订立供用水合同并提供自来水供应,某自来水公司以王X应交纳供水工程安装费用为由拒绝。王X认为该费用应由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自来水公司与其订立供用水合同、提供供水服务并完成相应配套设施。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要求订立合同及提供供水服务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求。某自来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某自来水公司与王X就案涉房屋签订供用水合同并提供供水服务是否正确。
上诉人某自来水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法拍房,未完成供水配套设施,不具备安全合规接水条件,王X的要求不属于“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强制缔约义务不包含设施建设义务;案涉房屋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且某自来水公司已另案起诉建设单位并胜诉,不应由王X承担。
被上诉人王X辩称:小区供水主管网及入户管道已铺设完毕,大部分用户已正常用水,具备通水条件;某自来水公司拒绝签约的真实原因是商业利益考量;供水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某自来水公司已另案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得转嫁给王X。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案涉房屋同楼层的其他房屋在安装水表后已正常供水。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供水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且某自来水公司已通过另案诉讼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并获生效判决支持,故某自来水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王X提供供水服务。同时,同楼层其他房屋已通水,某自来水公司主张案涉房屋不存在供用水合同可履行基础的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某自来水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