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建设项目的内墙板安装劳务承包给原告施工,安装包干单价为六十余元每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并按质量标准完成了全部安装工作。2024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结算,一致确认原告完成安装工程量五千余平方米,劳务费总计33万余元。此后,被告仅于2024年1月和2月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5万元,剩余18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陆全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具体金额确认、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后续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安排。鉴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争议。因此,案件的核心焦点转化为如何通过调解程序达成一份既具有强制执行力,又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陆全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重点围绕利息计算的合法性、分期还款节点的合理性以及加速到期条款的设定展开磋商,力求在快速回款与降低被告违约风险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及利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具体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二、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三、被告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一千余元。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