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诉称,被告严XX、某公司甲、某公司乙因工程项目投标需要,于2019年4月4日共同向其借款250万元,约定了高额利息及违约金,并指定了多个收款账户。原告依XX5笔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后被告未能全额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01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严XX辩称实际借款为194万元,且已通过第三人陈XX等人账户偿还完毕。被告某公司乙辩称,借条上加盖的印章系严XX私刻,公司未参与借款亦未收到款项,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陈XX述称其仅为介绍人,相关款项已按案外人要求转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法院管辖权及借款合同效力;二是借款本息是否结清;三是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约定签订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关于合同效力,严XX自认某公司乙印章系其私刻,且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获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合同对某公司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某公司甲,严XX主张私刻印章但无证据,认定合同对其生效。关于还款金额,法院认定严XX向原告指定账户还款125万余元,其主张向第三人及其他人转账的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经核算,尚欠借款本金9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严XX、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返还借款本金9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由原告负担1500余元,被告严XX、某公司甲负担1.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