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最终获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李X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李X任职于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业务)业务员,按照公司工作安排,于网络论坛、社交平台发布网络赌博平台推广信息以及软件下载链接。经核查,李X发布的推广信息涉及多家赌博平台,其通过该推广业务获取提成约 1.5 万余元。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办网络赌博平台案件过程中,将李X抓获归案。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委托人及家属释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入罪标准,着重研判当事人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受单位指令实施涉案推广行为这一客观情节,剖析该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适用缓刑的辩护价值。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多次会见李X,逐一核实当事人岗位职责、推广信息来源、实际获利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于涉案推广内容违法性的主观认知程度,全面固定案件相关事实,形成完整辩护思路。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李X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第二,结合获利数额、主观认知,评判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小;第三,综合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等全部情节,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不予批捕条件以及能否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李X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辩护意见主要包含四项核心观点:其一,李X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全部推广内容、发布渠道均由公司确定,本人无决策权限,仅执行公司工作安排,在整体犯罪链条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其二,当事人获利仅约 1.5 万余元,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对比案件组织者、策划人员,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三,当事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其四,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据此为李X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判后,康蓉律师团队继续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充分阐述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X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综合考量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对李X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当事人免于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