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我所黄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原审原告 XX)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 XX 系未成年学生,因琐事遭到多名未成年人被告结伙殴打、当众侮辱,受害人身受多处软组织损伤,还出现耳部外伤、听力受损以及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等后果。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部分侵权未成年人作出治安处罚。
原审原告 XX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侵权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交证据主张,原告 XX 在被他人殴打回家之后,其家属又对原告 XX 实施过殴打,一审法院采信该抗辩观点,认定损害后果系多方殴打共同造成,判决由原审原告 XX 自行承担 20% 损失责任,仅判令各侵权方承担 80% 赔偿,同时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我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上诉主要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家属殴打行为造成本案损害后果,不应由受害人自行分担损失;本次欺凌存在殴打、当众侮辱情节,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结合公安询问笔录、病历诊断材料等重新核查全案事实,认定多名被告的结伙殴打侮辱行为是造成原告 XX 全部人身及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即便存在家属训斥行为,也不足以减轻侵权施暴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本案存在当众侮辱情节,受害未成年人出现焦虑抑郁、睡眠障碍,依法应当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对案件予以改判。
二、案件总结
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受害人自担 20% 责任的裁判认定,判令全部人身损害损失由各侵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连带全额承担。
2、二审改判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欺凌施暴、当众侮辱以及未成年人精神受损的案件情节酌定相应赔偿数额。
3、维持一审驳回原审原告 XX 其余不合理诉求的判项。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侵权方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5、本案为终审判决,侵权方需在判决限定期限内一次性履行全部赔偿义务,逾期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律师价值
1、研判一审卷宗,找准二审上诉突破口
接受二审委托后,完整复盘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公安询问笔录、病历资料、一审庭审记录、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精准识别一审核心错误:错误将受害人家属的相关行为认定为案涉损害结果的成因,错误否定未成年人遭受当众欺凌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围绕两点搭建完整上诉逻辑,拟定上诉状。
2、梳理证据链条,还原欺凌伤害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对公安机关多份询问笔录逐一拆解,梳理多名侵权人的供述,还原结伙殴打、当众侮辱的完整经过;结合医院诊断报告,证明受害人耳部、躯体损伤以及焦虑抑郁、睡眠障碍均直接来源于多名被告的暴力侮辱行为,从因果关系角度论证不应由受害人自担损害责任。
3、强化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证
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点阐述:除身体伤害之外,当众殴打、侮辱行为对未成年受害人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病历已明确记载焦虑抑郁、睡眠障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定给付条件,该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4、庭审辩论厘清归责原则,实现改判效果
二审庭审中围绕侵权责任划分、损害因果关系、精神损害构成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说服合议庭纠正一审责任划分错误,成功去掉受害人自担的责任比例,新增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大限度弥补未成年受害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5、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落实侵权方全部赔偿义务
代理过程始终立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二审将全部诉讼费用判由侵权方承担,减轻受害方经济负担,通过生效判决确定施暴方完整赔偿义务,给受欺凌未成年人法律层面的正义结果。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未成年人在校内、校外遭遇多人欺凌、殴打、人格侮辱,人身与精神遭受损害,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
2、人身损害一审判决划分受害人自身责任,我方认为归责认定错误,需要提起二审上诉改判。
3、遭受暴力侮辱行为,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伤害,想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4、多名共同侵权人实施伤害行为,需要确认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服务指引
如果您的孩子遭遇欺凌伤害,产生人身、心理损害,对于责任划分、赔偿项目、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赔付存有疑问;或是对一审人身损害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建议尽快咨询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