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服装公司与第三人某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某贸易公司授权某服装公司在某电商平台进行贴标销售,某服装公司交纳15万元保证金,某贸易公司收取5%品牌管理费。XX公司与某电商平台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作期间,某服装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某贸易公司尚欠某服装公司货款122万余元及保证金15万元,共计137万余元。因某贸易公司怠于向某电商平台行使到期债权,某服装公司遂委托王明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电商平台代为清偿1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电商平台对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是否到期及具体金额。某电商平台辩称:一是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某贸易公司未开票,债务未到期;二是15万元保证金非其收取,不属于代位求偿范围;三是某贸易公司拖欠物流费、已开票未付欠款及未开票导致的税务损失,主张法定抵销后实际负债仅为85.6万余元。庭审中,某服装公司对某电商平台主张的物流费、未付款项及未开票损失予以确认,并认可其实际应付金额为85.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服装公司对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某电商平台均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某贸易公司怠于行使债权影响了某服装公司债权实现,某服装公司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某服装公司认可某电商平台抵销后的实际欠款金额,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商平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服装公司支付货款85.6万余元;驳回某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