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0日凌晨,死者刘XX在已饮酒的情况下,根据被告毛X发送的定位,前往某市某区某餐馆与毛X、方X、黄X共同饮酒。席间,刘XX饮用约半斤42度白酒。方X与黄X于凌晨提前打车离开。毛X与刘XX继续饮酒至凌晨3时许。随后两人分别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刘XX在回家途中,于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东侧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路牙接触导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XX醉酒驾驶及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X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母亲毕X、女儿刘X乙作为原告,认为聚餐饮酒系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负有注意义务。三被告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保障刘XX安全,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按30%责任比例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刘XX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责任比例的划分。
原告主张,大量饮酒会导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共同饮酒者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三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毛X辩称,饭局系刘XX主动参与,且其来之前已经饮酒。毛X曾劝阻刘XX不要骑车并欲为其打车,但刘XX执意骑车离开,毛X自身不存在过错。
被告方X、黄X辩称,二人与刘XX互不相识,聚餐期间未进行劝酒,且在聚会结束前已先行离开,不清楚后续情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危害应有清醒认知,其连续主动参与两次酒局并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应自负绝对主要责任。
对于三被告的责任,毛X与刘XX系朋友,明知刘XX已饮酒仍让其加入,且在方X、黄X离开后作为唯一陪同人员,未能有效阻止刘XX酒后驾车,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安全,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方X、黄X与刘XX不相识,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且提前离开,无法预知事后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毛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毕X、刘X乙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毛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