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佘坚娟律师代理相邻关系纠纷案成功驳回起诉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佘坚娟律师 在线
广东铮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佘坚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佘律师并未局限于相邻权本身的抗辩,而是精准切入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通过梳理历史分家书与房产证的矛盾,有力质疑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佘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实质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巧妙引导法院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这一策略直接击中原告诉求的程序软肋,最终促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卓越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潘X与被告吴某系邻居,双方房屋原为传统潮汕民居建筑,中间天井部分为双方共用。2016年当地组织旧房拆迁重建,双方协商以中间天井共有部分为中线,各退让一定距离建设,以确保XX与采光。然而,原告潘X诉称,被告吴某枉顾产权范围与邻里约定,在自有产权范围外超建,并在首层砌墙封堵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上层搭建铁皮、钢结构等构筑物紧挨原告外墙,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行、XX及采光。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两房屋间搭建的构筑物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确保原告房屋的采光与XX。

 

被告吴某在佘坚娟律师的代理下提出答辩:首先,原告并非案涉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其提供的分家书处分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且分家书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符,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双方房屋均坐西朝东,被告房屋位于原告北侧,根据当地气候与日照特点,被告的搭建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原告的XX与采光;被告搭建构筑物实因原告重新建房时改变出入方向,并在相邻墙体违规开窗,严重影响被告隐私,被告无奈之下才搭建构筑物以作遮挡。最后,原告房屋的实际建设面积远超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系原告自身违法占用天井建房,才导致当前局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其主张的房屋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第二,被告的搭建行为是否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包括通行权、XX权和采光权;第三,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中间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抑或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超建影响其XX、采光,要求拆除构筑物并恢复原状。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房屋中间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中间土地的使用权存在明确的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实质为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潘X的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佘坚娟律师
佘坚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佘坚娟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佘坚娟律师
14451201****1541 执业认证
  • 广东铮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潮州市潮安区枫溪镇堤头下村道1号楼5层501
佘坚娟律师,广东铮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潮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潮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主任,潮州市律师协会妇联主...
  • 138 2902 266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