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与谢XX原系雇佣关系。张XX曾向谢XX转账30万元。在另案买卖合同纠纷中,张XX主张该30万元系借款后转为货款预付款,谢XX主张系张XX归还购房借款,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因证据不足对双方主张均未予支持。后谢XX因病去世,张XX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谢XX的继承人许XX、谢XX,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3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张XX诉讼请求,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XX提交银行流水、送货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拟证明其购房资金来源于自身存款及贷款。许XX、谢XX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且无法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佘坚娟律师作为许XX、谢X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XX主张谢XX构成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即谢XX收取案涉30万元款项是否“无法律上原因”。张XX主张前案生效判决对双方主张均未支持,即是对“无合法根据”状态的法律确认,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上诉人。佘坚娟律师答辩指出,前案判决仅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双方主张,并非对“无合法根据”的积极确认;张XX自认转账系基于特定法律原因,并非自始无因,其应承担“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不当得利制度不能成为败诉方规避举证责任的兜底工具。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当得利构成需满足“无法律上原因”要件,该要件举证责任由主张返还的一方承担。前案生效裁判未采信双方主张,属于对事实主张的评价,并非对案涉款项自始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司法确认。张XX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转账发生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给付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许XX、谢XX作为继承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