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某露天煤矿一期工程Ⅱ标段土建及建筑安装施工,暂定总价4750万余元。随后,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内部经营管理合同,将工程全包给赵X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资料,结算总价3698万余元,但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27万余元、利息168万余元及鉴定费27万元,并请求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被告辩称已超付工程款526万余元,且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维修费152万余元并开具等额发票或赔偿税金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诉方面,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若欠付则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利息及鉴定费如何承担;反诉方面,反诉原告主张的各项维修费用应如何认定,发票开具义务如何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法院确认原告实际工程量为3471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2965万余元,认定被告欠付工程款506万余元。关于利息,法院按合同约定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了103万余元。关于反诉维修费,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及质保期规定,认定原告应承担卫生间防水及消缺等维修费共计52万余元,对超出质保期及原因不明的维修费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506万余元及利息103万余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万余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维修费52万余元并按已付款数额开具发票;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