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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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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熊斌律师 在线
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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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熊斌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已超付工程款”及“未开发票拒付”的抗辩,熊律师精准梳理合同履行及内部承包关系,巧妙引入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作为权利受让人,确保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化解了原告的资金压力。在庭审中,熊律师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提出专业异议,成功促使鉴定机构纠正遗漏,大幅提高了法院认定的工程量。同时,在反诉维修费争议中,熊律师有效区分了施工缺陷与第三方装修破坏的因果关系,成功核减了被告不合理的维修索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某露天煤矿一期工程Ⅱ标段土建及建筑安装施工,暂定总价4750万余元。随后,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内部经营管理合同,将工程全包给赵X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资料,结算总价3698万余元,但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27万余元、利息168万余元及鉴定费27万元,并请求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被告辩称已超付工程款526万余元,且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维修费152万余元并开具等额发票或赔偿税金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诉方面,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若欠付则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利息及鉴定费如何承担;反诉方面,反诉原告主张的各项维修费用应如何认定,发票开具义务如何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法院确认原告实际工程量为3471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2965万余元,认定被告欠付工程款506万余元。关于利息,法院按合同约定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了103万余元。关于反诉维修费,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及质保期规定,认定原告应承担卫生间防水及消缺等维修费共计52万余元,对超出质保期及原因不明的维修费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506万余元及利息103万余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5万余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维修费52万余元并按已付款数额开具发票;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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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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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现行所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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