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诉称,某公司承包某医院装饰装修工程。2021年12月31日,孙X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防水专项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某医院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预计开工日期为2022年3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6日。同日,孙X根据被告要求,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3万元,并提取2万元现金支付给陈某。当日,张XX向孙X出具收条,明确收到孙X交纳的防水专项工程诚意金6万元。2022年1月1日,孙X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1万元。截至2023年9月6日,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孙X进场施工。为维护合法权益,孙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张XX、陈某返还6.3万余元(包含6万元保证金及3700余元利息)。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委托熊斌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纠纷的性质,即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还是涉嫌刑事经济犯罪。原告孙X主张其基于分包合同交纳保证金,因未进场施工要求返还,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熊斌律师在接受某公司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与专业研判。律师敏锐地发现,张XX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存在重大刑事犯罪嫌疑。经核实,张XX因涉嫌诈骗已被某公安局逮捕,并由某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另案刑事审查中查明,张XX在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相继挂靠某建筑公司、某建设公司及某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张XX将承包项目分包后,私自刻取项目合同章,将不属于自己合同内的项目发包给多名分包商,承诺交纳保证金后可进场施工。其伙同他人收取多人保证金,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熊斌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某公司虽为某医院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但某公司从未认可与张XX之间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张XX私自发包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其个人犯罪行为,并非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或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熊斌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审查认为,张XX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提起公诉。本案中,某公司虽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但某公司并不认可与张XX之间有挂靠合同关系,且张XX收取保证金的时间发生在前述刑事案件期间,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受理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孙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余元,退还原告孙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