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20日,原告赵X与被告赵X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180亩土地转包给赵X乙,承包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5年11月30日,每年承包费共计13.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赵X乙需支付押金5万元,每年承包费于10月30日前交清;如双方违约,需按土地承包费总额20%赔偿对方。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存在多笔银行转账、微信转账、代付水费、安装费以及国家棉花补贴、地膜补贴抵扣等复杂的资金往来。截至2025年10月30日,赵X乙并未足额支付承包费,经多次催告仍借故拖延。经初步核算,扣除赵X乙已支付的押金及各项代付、补贴抵扣后,其仍欠付承包费12.8万余元。因赵X乙长期违约,赵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于欣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X乙支付承包费12.7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被告赵X乙实际欠付原告赵X的承包费具体数额;二是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具体数额应如何依法认定。
针对欠付承包费数额,法院经详细查明,五年承包费总计67.5万元。在核对双方繁杂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代付费用及补贴等款项后,扣除5万元押金,赵X乙实际拖欠12.8万余元。庭审中,赵X明确表示因计算误差,仅主张12.7万余元,法院认定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
针对违约金数额,合同虽约定按承包费总额20%赔偿,但赵X起诉时以最后一年承包费13.5万元为基数主张2.7万元违约金。经法院释明违约金可能予以调整后,赵X主动将计算基数变更为实际拖欠的本金12.7万余元,按20%主张违约金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X依约交付土地,赵X乙长期拖欠承包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赵X主动调低违约金计算基数,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赵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X支付承包费12.7万余元;二、赵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X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由赵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