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6月,同案犯丁XX、崔XX拉拢被告人冯XX入伙。冯XX提供名下某银行账户,通过特定聊天软件提供给他人用以洗钱。具体实施中,崔XX负责开车拉载丁XX、冯XX前往某银行网点附近做好取现准备。冯XX在收到入账短信后,立即通过柜面或ATM机取现,取得的现金由丁XX、崔XX按指示通过充值虚拟币方式进行二次掩饰、转移。2022年6月12日,被害人张XX等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汇入冯XX提供的银行账户。经查,冯XX先后两次转移犯罪所得共计11.3万余元,合计获利九千余元,其中冯XX获利一千余元。案发后,冯X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张XX1.7万余元,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冯X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冯XX伙同他人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实施取现、虚拟币充值等行为,转移诈骗资金11.3万余元,构成洗钱罪。辩护人朱建波律师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重点围绕冯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退赔情况展开辩护。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冯XX为从犯,以及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能否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从而争取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XX伙同他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罪。在共同犯罪中,冯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冯XX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一千余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