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从某中心承包的某市某体育场卫生间维修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金额40.5万元,最终以决算金额为准,被告收取13%的发票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自行出资采购材料并组织工人施工。工程于2024年7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某财政中心评审,案涉工程审定额为35.6万余元。施工期间,被告实际控制人亲属刘XX向原告方工人姜XX转账支付7.9万元。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马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1万余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作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自然人,其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第二,在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具体金额的计算。
针对上述焦点,马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原告系无资质自然人导致《工程分包协议》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时,马驰律师通过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协议、竣工验收单、财政评审报告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工程已合格交付、总决算金额为35.6万余元、扣除13%发票费用及已付7.9万元后,被告确欠原告23.1万余元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XX系无资质自然人,其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依据财政评审报告,工程造价为35.6万余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13%发票费用4.6万余元,再减去已付的7.9万元,被告应付工程款为23.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XX工程款23.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4700余元及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