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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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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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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金融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疫情不可抗力及国家惠企政策为由的抗辩,马驰律师精准切入合同违约条款,严密论证“提前到期事件”的成就条件,有效击破对方的拖延策略。同时,针对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复杂担保结构,律师清晰梳理担保合同效力及保证期间,确保银行债权及担保权利得到法院全面支持,最大程度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原告某银行XX分行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00万元,期限五年,年利率8.5%。为保障债权,原告同日与被告郑XX及其配偶姜XX、某钢构桥梁公司、郑XX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在建工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三次发放贷款共计1700万元。然而,被告某实业公司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偿还本息合计1910万余元,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其二,在存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及第三人提供人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其三,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其投资项目受疫情及市场环境影响导致亏损,且属于半公益性项目,恳请依据国家扶持民营企业政策继续履行合同;某钢构桥梁公司则辩称,在债务人提供超值足额抵押物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物保,且保证合同系受诱导签订,请求驳回对其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实业公司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触发了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还款。关于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某智能科技公司,因其并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亦未提供财产混同证据,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借款合同;被告某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复利210万余元,并支付后续罚息等;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XX、姜XX、郑XX及某钢构桥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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