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柳X与被告朱X退休前均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12月起,朱X因购置机械设备资金不足多次向柳X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6年12月,朱X支付利息5.6万余元。2018年5月28日,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将欠付利息6.3万元计入本金,朱X重新出具两份借据,金额共计36.3万元,但未约定新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朱X陆续还款共计39万元。柳X多次通过微信向朱X催要剩余本息,朱X未对支付利息提出异议。2023年底至2025年初,柳X在微信中明确朱X尚欠4万元,朱X仍未否认。因协商未果,柳X诉至法院,请求朱X偿还借款本金7.6万余元及利息2.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朱X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000余元。朱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为无息借款且已还清全部本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在2018年5月28日结算出具欠据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朱X自该日起仍需支付利息,以及一审法院适用“先息后本”冲抵规则是否正确。朱X上诉认为新借据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其还款应全额抵扣本金;柳X则辩称双方合意延续原借款利息标准,且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结算后柳X多次催要本息,朱X未对支付利息提出异议且表示愿意还款。朱X累计还款39万元,明显超出借据金额36.3万元,其辩称多还款项系出于感激有悖常理,足以说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仍需支付利息。此外,双方对债务清偿顺序未作约定,一审法院按照“先息后本”顺序计算确定借款本息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朱X返还柳X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000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