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林X与李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李X自2016年起与孙X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林X曾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李X赠与孙X207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获法院支持,但该案审理时,因李X通过微信转账、代充话费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孙X支付的39万余元具体金额系经法院调查才查明,为节约诉讼时间,林X未在该案中一并主张。林X与李X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林X遂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李X赠与孙X3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孙X全额返还。李X辩称,本案诉争内容已在前案中处理,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部分款项系朋友正常往来或代打游戏报酬,并非全部属于赠与;此外,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林X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之诉,是否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林X就涉案款项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三,涉案款项的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以及在林X与李X已离婚的情况下,返还对象应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且林X曾就同一事实起诉构成时效中断,故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其次,林X在本案中主张的39万余元在支付方式、时间及金额上均与前案无重叠交叉,属独立的法律事实,且其在前案中未作出概括性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重复起诉。最后,结合李X微信转账中的特殊金额及“老婆爱你”等亲密备注,足以认定李X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孙X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主张部分款项系正常往来,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林X与李X已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X赠与孙X39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X、李X3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