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谢X经崔X招用,为沈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提供安装门板等劳务。2025年9月24日,谢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现场提供的收口条未开孔,其自行使用电锯开孔时不慎锯伤左手。经诊断,伤情为左拇指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等。谢X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经鉴定,谢X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谢X在秦俊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崔X、沈X及追加的被告杨X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4万余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界定及责任划分。崔X辩称其与谢X系平等工友关系,实际雇主为某公司;沈X辩称其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仲X,属承揽关系,自身无过错;杨X辩称其与崔X系承揽关系,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沈X将装修交由仲X承揽,仲X转交杨X,杨X将安装劳务发包给崔X,崔X按点工雇佣谢X。据此,法院认定谢X与崔X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崔X与杨X、杨X与仲X、仲X与沈X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崔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疏于现场监管,谢X作为专业木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沈X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杨X违规发包且提供不符材料,各方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谢X自担30%责任,崔X、杨X各承担30%责任,沈X承担10%责任。经核算,谢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崔X赔偿谢X4.8万余元,沈X赔偿1.4万余元,杨X赔偿3.3万余元,驳回谢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