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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杨海娇律师代理李XX二审改判胜诉,驳回每月 2000 元抚养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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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娇律师抓住案件核心,论证离婚协议中免付抚养费与放弃财产分割的对价效力,组织病历、店铺注销等证据,证明委托人无收入、负担能力不足。同时调取对方收入证据,击破其经济困难主张,庭审逻辑严谨,说服二审法院改判,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X与李XX原系夫妻,育有李XX、李XX两名子女。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由李XX直接抚养,李XX不支付抚养费,且李XX以此为由放弃了夫妻共同房产等财产的分割。离婚后李XX仍与李XX共同生活。2020年李XX因犯故意杀人罪等入狱服刑,期间李XX对两名子女进行了生活照料并支出医疗费用。2025年李XX刑满释放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杨海娇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在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李XX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被上诉人主张子女上学花费较大,李XX应当分担抚养费。

杨海娇律师代理李XX提出四点抗辩:第一,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等因素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合法有效;第二,李XX服刑期间,李XX已超额履行照料义务并支出数万元大额费用;第三,李XX身患多种慢性疾病,精神抑郁,且经营的店铺已注销,无收入来源,不具备负担能力;第四,李XX出狱后已有稳定收入,月均工资达七千九百余元,完全能够负担子女抚养费,本案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与李XX离婚时约定李XX不负担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李XX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系其放弃了房屋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李XX目前月平均工资为七千九百余元,其收入情况能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支出。综合考量离婚协议整体约定、李XX放弃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实、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二审法院对子女要求李XX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X、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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