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武XX、段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2022年4月30日起,二被告开始租赁原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沿街门头房,用于经营某家电经营部和某足浴服务店。2023年4月29日,原告与武XX正式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武XX继续使用某酒店东沿街两间房屋,使用期限自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第一年月租金为3千余元,年租金合计4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等一切公共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然而,合同签订后武XX仅支付了2万元租金,剩余2万元租金及5千元水电费经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多次催要,武XX多次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租赁费2万元、水电费5千元,共计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武XX、段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武XX是否应当全额支付剩余租赁费2万元以及原告主张的5千元水电费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武XX实际使用了房屋,理应依约支付租金及能耗费用;但水电费的具体金额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二,被告段XX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租赁房屋并用于各自经营,属于共同承租人;而法院需严格审查段XX是否在租赁合同上签字,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段XX实际租赁并使用了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武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付房屋,武XX理应按时支付租金。武XX尚欠2万元租赁费事实清楚,且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段XX的责任,因其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XX实际租赁使用房屋,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段XX共同承担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5千元水电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实际电费情况,举证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租赁费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百余元,由武XX负担3百余元,原告负担8十余元;公告费4百余元由武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