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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微律师代理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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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湛江)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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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海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多项质量抗辩及复杂的计价争议,杨律师精准梳理了双方长达三年的微信对账记录、送货单及付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计价标准。在庭审中,杨律师敏锐指出被告质量异议证据不足且未依法提起反诉的程序瑕疵,有效化解了被告试图抵扣巨额货款的危机。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核心货款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杨律师在复杂买卖合同纠纷中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签订《标准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某公司甲向某公司乙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医院迁建PPP项目。合同对混凝土单价、调价机制及质保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货物均经被告验收。然而,某公司乙未能按约足额结算货款。某公司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杨海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乙支付剩余货款288.6万余元、违约金15.6万余元及律师费4万元。

某公司乙辩称,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要求添加防水剂等,要求扣减阻锈剂及膨胀剂结算费共计431.7万余元;同时主张原告供料不及时导致堵管及车辆空置,要求罚款六千余元并扣减空置费18.3万余元;此外,某公司乙认为原告对账单中部分信息价计算错误,对诉请金额不予完全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货款结算单价及未付货款金额的认定。某公司乙主张应按非泵送混凝土信息价结算,而某公司甲主张按实际履行的泵送混凝土信息价结算,且双方对部分月份的信息价适用存在争议。二是某公司乙主张的质量异议及各项抵扣金额是否成立。某公司乙提出混凝土未添加特定试剂、供料不及时等抗辩,要求扣减巨额款项。三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计算与支持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货款单价,结合双方长期履行及对账情况,认定双方已以实际履行方式明确按特定型号信息价结算,某公司乙主张缺乏理据。关于质量异议及扣款,某公司乙未充分举证,且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处理。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定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1.5倍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甲支付货款288.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公司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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