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户外用品公司及某体育运动公司分别系“M***”“迈*”“M”及“N”“NB”“N*”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授权人。2023年5月以来,被告人谢X明知上家“某乙”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仍接受其下单,组织工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加工厂内,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志的运动鞋。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工厂内抓获谢X,现场扣押带有“N”等标志的运动鞋成品1872双、带有“M**”标志的运动鞋成品740双,以及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上述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挂牌价三十余元/双计算,涉案价值共计9.1万余元。案发后,谢X分别赔偿某品牌运营公司10万元和某体育运动公司15万元,并取得谅解。谢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谢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谢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辩护人陈建芳提出:第一,谢X仅收取二十余元/双的加工费,原材料均由上家提供,在侵权环节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谢X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第三,谢X家庭情况特殊,需抚养四子及赡养近80岁的父母,且其工厂为村庄提供就业,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谢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谢X明知他人未取得授权,仍接受下单并组织工人生产,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谢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谢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运动鞋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