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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樊林卓律师代理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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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在线
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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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樊林卓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 1. 证据组织: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库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双方关于“分级结算”与“代售抵扣”的口头合意。 2. 策略制定:针对被告“全部按商品果计价”的抗辩,巧妙引入当地市场行情与交易习惯,有力反驳其不合理主张,厘清买卖与代销的法律关系。 3. 庭审表现:通过证人出庭及单据印证,还原苹果分选及质量瑕疵的客观事实,最终促使法院采纳分级结算标准,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多付货款并驳回对方反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底,原告王XX经人介绍向被告印XX、印某乙收购XX果,双方口头约定商品果按每公斤7元结算。同年11月,原告派驾驶员艾XX前往被告果园拉运XX果共计1770箱,按行业惯例每箱15公斤,总重26550公斤。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印某乙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5万元。货物运至冷库入库分选时,原告发现存在大量高次果和烂果。经与被告印某乙微信沟通,双方同意由原告代售高次果(约定3元/公斤)及烂果,所得货款抵扣应付货款。经最终统计,符合标准的商品果为12900公斤,价款9万余元;原告代售高次果及烂果所得价款共计3.2万余元。原告认为实际应付货款总计12.3万余元,其已超额支付,遂起诉要求二被告退还多付的2.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则辩称XX果装车后所有权已转移,全部XX果均应按7元/公斤结算,总价款18.5万余元,原告尚欠3.5万余元,并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达成按XX果质量分级结算的合意,以及是否应以原告销售次果的价款抵扣其应付货款。被告主张原告包园收购,全部装车后所有权转移,均应统一按商品果单价结算;原告则主张双方存在差异化结算标准,仅商品果按7元/公斤结算,非商品果由代售并抵扣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冷库出入库单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告的XX果系拉运至冷库后才进行分选,且被告明确同意由原告代售高次果。同时,结合当地XX果市场行情,被告主张全部XX果按7元/公斤结算明显不符合交易公平。法院最终认定商品果价款9万余元,高次果按3元/公斤计算价款4万余元,总价款合计13.1万余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15万元,被告应退还多付的1.8万余元。因双方未以书面形式固定关键交易信息,原告对资金占用损失亦有过错,故不支持利息诉求。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及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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