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告人):游X、郑X
承办律师:黄传斌,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详细案情内容
被告人游X、郑X受他人雇佣,在乡村区域以流动形式开设赌场,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游X仅承担辅助性工作,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外围望风值守,每月固定领取3000元工资,不参与赌场抽头利润分成。
经查,该赌场累计经营20天,整体抽头渔利共计5万元,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按照司法量刑标准,被告人游X基准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案发后,游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委托律师介入,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全程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最终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轻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