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谢X与被告谢X甲系同事关系。2023年,被告谢X甲以投资某医院为由要求原告谢X出资20万元,原告谢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款项交付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投资入股协议,被告谢X甲也从未向原告谢X告知医院的经营及资金状况。2025年,原告谢X得知某医院已停止经营,设备资金去向不明。原告谢X认为双方未就股权占比、分红机制等形成一致条件,且医院已停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谢X甲返还款项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谢X甲辩称双方系投资法律关系,已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现公司停业未清算,无法计算亏损,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投资合伙关系,以及在目标医院停业且未清算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款。法院查明,2023年5月被告谢X甲以200万元受让某医院,同年6月原告谢X拟投资该医院并转账20万元,但双方未就投资总额、股权占比、利润分配等达成意见。2023年8月该医院变更名称及股东,2025年5月因经营不善停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虽达成口头投资意向,但至医院停业前仍未就核心事宜达成一致,现医院已停业,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关于已实际履行且未经清算不应返还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谢X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谢X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