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付X与被告付XX系同村朋友关系。2018年5月20日,付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付X借款,付X通过名下支付宝账户向付XX转账2万元。此后,付XX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分四次通过微信向付X转账共计5000元。2020年3月7日,付XX向付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2022年8月7日一次性还清,并明确约定如不按约定归还,需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付XX仍未偿还剩余款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付X经核查发现付XX于2021年8月17日曾转账还款4000元,故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付X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付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第二,在双方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法有据;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付X向被告付XX转账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偿还剩余本金1.1万元合法有据。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应以1.1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律师费,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且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电子发票予以佐证,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X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X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