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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债权人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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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鹏律师在原调解未获履行后另循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抓住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任监事三个要点组织论证,成功认定五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债权获得被告共同清偿责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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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债权人胜诉案

案件摘要:案外人某某向原告某某借款五万元,经法院调解确认后仍未履行。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另行起诉,主张该债务系案外人与其妻被告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结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为一人独资公司股东且财产与公司混同、被告任公司监事等事实,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诉称,2015年其与案外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案外人欠原告借款五万元,分五期每月还款一万元,两期未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利息二千四百元;案外人未履行,原告至今未受偿。因被告某某与案外人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请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借款系案外人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所借,非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原诉讼未列被告为共同被告、执行未追加;东莞法院已对共有房屋拍卖款划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且2014年被告因怀孕离开深圳,不可能共同借款经营,请求驳回。法院查明,案外人于2014年6月出具借期一个月的《借条》;案外人与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案外人设立某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被告任监事;东莞法院已对共有房屋拍卖款作出财产、债务分割。法院认为,按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须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所设一人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及案外人均未举证财产独立,存在资产债务混同;被告所举证据系近亲属出具、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排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遂判决确认该债务为被告与案外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受理费减半后由被告负担。

本案争议:一、夫妻一方因生意资金周转型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时,能否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被告担任公司监事,其举证反驳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本案的经验: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大额款项后,应及时评估债务是否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收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本案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人系一人独资公司股东、其配偶任监事,又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成为认定共同债务的重要支撑;原诉讼未列配偶为被告,不影响其后另行起诉确认共同债务。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在原调解未获履行后另循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抓住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被告任监事三个要点组织论证,成功认定五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债权获得被告共同清偿责任的保障。

办案心得: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本质是举证责任之争。原告须打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突破口在于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经营相关。借款人设立一人公司、配偶任监事又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债权人主张即得以成立。律师应尽早调查借款人的婚姻状况、经营实体及任职信息,为后续诉讼预留证据。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借款给夫妻一方后无法收回、需向其配偶主张共同还款责任的债权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监事身份、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能要求另一方还吗?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合意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 问:原来没列配偶为被告,还能再起诉吗?答:可另行起诉确认共同债务,要求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 问: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担什么责任?答: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问:配偶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就不用还吗?答:其须举证,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5. 问:确认共同债务之诉受理费多少?答: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本案一千一百余元减半后由被告负担五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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