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诉讼胜诉
案件摘要:原告委托案外人向被告转账出借一百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其中两名被告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某某偿还借款一百万元,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担律师费七千四百余元,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案部分被告已死亡且其已放弃继承遗产,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核算,公司未使用借款不应担责。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某某、案外人作为借款人、案外人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一百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因追索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借款人负担。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刘XX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某某转账共计一百万元,该案外人后出具《说明函》,确认系受原告委托转账。原告为本案与另案共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分摊律师费七千四百余元。法院认为,《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委托案外人实际转账,被告对本金不持异议,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予返还。关于利息,协议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予以调整,即自2023年9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某返还原告借款一百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七千四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一、原告委托案外人转账,能否认定其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二、未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按何标准起算;三、律师费应否由借款人承担,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经验:出借人通过他人账户交付款项时,应让实际转款人出具说明,确认其系受出借人委托转账,以证明借贷资金的真实来源与交付关系。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的,借期内无息,逾期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持损失。约定追索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是律师费获支持的合同基础。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代理原告起诉,针对委托案外人转账的特殊情况,组织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案外人《说明函》及律师费发票形成证据链,法院缺席判决支持返还本金一百万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办案心得:民间借贷中“谁转款”往往成为抗辩焦点。本案原告本人未直接转账,而是委托案外人支付,律师及时取得案外人的书面说明,锁定了“委托转账”的事实,化解了对方可能提出的“非出借人本人交付”的质疑。这提醒出借人:资金交付环节的证据要与协议主体严格对应。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通过本人或他人账户出借资金、到期未获清偿的出借人;需通过诉讼主张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民间借贷债权人。
本案推荐的关键词是:民间借贷、委托转账、逾期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律师费承担
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借款不是出借人本人转的,也算交付吗?答:转款人出具说明确认系受出借人委托转账的,可以认定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
2. 问:未约定利息的借款逾期后怎么算息?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借款到期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3. 问:律师费能让对方出吗?答:协议明确约定追索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的,合理律师费可获法院支持。
4. 问:起诉后还能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吗?答:可以,原告在诉讼中有权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法院依法准许。
5. 问:缺席判决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答:可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