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甲(被告、购房人)多年前与某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以 65 万余元全款购买一处房屋,开发商收款并出具收据,后于 2014 年交付房屋,甲装修、缴纳物业费、采暖费、电费并占有使用至今,名下无其他房产,但因开发商借款需用购房合同担保等原因,该房始终未办产权证照。后该开发商及其负责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他人借款,经法院调解应偿还数百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实际为甲购买的房屋。甲提出执行异议获支持后,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予执行该房屋,甲遂委托秦四英律师应诉。
二、律师代理经过
秦四英律师代理被告甲,围绕 "甲对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这一焦点抗辩。她组织认购书、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入户通知单、物业费及采暖电费票据等证据,证明甲在查封前已签有效买卖合同、已付清全部房款、名下无其他住房且实际占有使用。针对对方 "未签订正式合同、付款流水存疑、占用时间晚于查封" 等质疑,她逐一回应,主张认购书已成立并实际履行、付款时间与签约时间吻合、房款支付已超总价一半,依法符合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甲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全部条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司XX的诉讼请求。甲购买的房屋得以保住,不被强制执行。
四、律师价值
面对申请执行人主张房屋应被执行、质疑购房真实性的诉讼压力,秦四英律师以扎实的证据组织,将十余年前的购房、付款、入住事实清晰还原,成功论证购房人权益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为甲保住了已付全款并居住多年的房子。本案体现了她在执行异议之诉、购房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五、适用场景
已付清房款或支付大部房款、但未办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房屋因开发商债务被查封;
执行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购房人需应诉;
购房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债权产生冲突,需专业律师代理抗辩。
六、服务指引
购房后务必妥善保存认购书、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入户及缴费票据等原始凭证;
房屋被查封应立即梳理购房、付款、入住时间线,确认是否在查封前已签合同、付款超半数;
名下无其他住房是用以排除执行的关键,注意同步确认本人名下房产情况;
执行异议获支持后,若申请执行人起诉,购房人须及时委托律师应诉,切勿缺席;
付款方式多样(转账、代付等)的,应备齐能证明款项来源与购房关联的材料;
委托秦四英律师时,请携带购房合同、收据、银行流水、查封及异议裁定等材料。
总结:付了全款却拿不到房证、房子还面临查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守住自己买的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