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新能源公司承包某小区高低压配电工程,包干价360万元。原告支付234万元后,某新能源公司因内部人员挪用资金导致工程停滞,遂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原告另寻案外人接盘施工,支付工程款149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新能源公司赔偿施工损失56万余元、违约金44万余元、逾期交房损失21万余元及律师费4.8万余元,并要求某新能源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某配电公司及林X承担连带责任。唐新律师接受某新能源公司及其股东等四被告委托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2. 某新能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及金额;3. 股东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 某配电公司及林X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唐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某新能源公司无电力施工资质,案涉合同依法无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缺乏依据;原告未按时付款且未提供审批手续,对合同无效及工期延误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另行发包未经同意,接盘费用不应全额认定为损失;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不应担责;公司股东依法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案涉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按约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逾期交房损失未实际产生,亦不支持。鉴于某新能源公司自认内部问题导致停滞,酌情支持原告施工损失10万元。股东补充责任及保证人连带责任均因缺乏依据被驳回。最终法院判决: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原告施工损失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