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4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8日支付利息4000元(年化利率24%),并以被告一名下房产作抵押。原告当日分两笔转账合计2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一陆续支付利息共计3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另借1万元(已还清)、2025年2月12日再借2万元(仅偿还1.1万元,尚欠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被告一的配偶)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9000元、利息18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二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未转入其账户,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以案外人名义与被告一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实际出借人为原告本人。被告一已支付利息3万元,但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超出法律保护的LPR四倍上限(当时一年期LPR为3.1%,四倍为12.4%)。法院逐月核算,将被告一每期支付的利息中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冲抵本金,得出截至最后一次还款(2025年6月29日)后,被告一尚欠借款本金185092.03元(20万借款部分),加上另一笔未还借款9000元,合计尚欠194092.03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被告二未在合同上签字,原告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4092.03元及利息(其中9000元自2025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LPR计息;185092.03元自202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1565元由被告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