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自2015年起,第三人与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第三人分四次向被告转账共计28万元。原告主张,第三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受赠财产28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办案经过】
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赠与。被告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显示其中两笔转账(10万元和13万元)明确备注为“借款”。同时,被告提交了自2021年至2025年期间向第三人累计转账31万余元的还款记录,证明其已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第三人转账的备注及后续还款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具有借款及清偿特征,而非原告主张的无偿赠与。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第三人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民事责任的承担需以具体法律关系为依据。案涉款项已被认定为借款且已清偿完毕,原告关于返还赠与财产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请求,法院认为其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与本案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65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