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6日,杨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口时,与黄X甲驾驶的某AXXXXY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杨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甲车辆经某保险公司佛山市XX公司定损为4.x万余元,该理赔款已直接支付给维修方。
其后,黄X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XX及某保险公司佛山市XX公司赔偿替代性交通费x千余元、车损鉴定费x千余元、四轮定位费x百余元、更换后摄像头x千余元,合计x万余元。吴炎芳律师接受杨XX委托,全面梳理案情并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各项间接损失及维修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吴炎芳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第一,原告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缺乏维修工期证明,且未提供实际支付凭证,缺乏必要性;第二,鉴定费系原告单方委托产生,且未纳入保险理赔范围,不属于必要支出;第三,四轮定位费产生于事故大半年后,无证据证明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后摄像头更换费已包含在保险公司x万余元的理赔款中,原告属于重复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炎芳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租车结算单无签名且无支付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产生替代性交通费;鉴定费未提交评估报告印证;四轮定位费距事故久远且无必要性证明;后摄像头费用已获保险理赔。综上,原告主张均无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X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负担。杨XX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