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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车辆发生事故致生鲜货物全损,代理货主成功获赔数万元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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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作为生鲜农产品经营方,采购一批生鲜蔬菜,通过微信渠道联系,经由中间介绍人对接承运被告,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双方达成口头货物运输约定,由被告驾驶冷藏货运车辆负责将生鲜蔬菜运输至外地农贸批发市场,约定对应运费几千元。

实际承运人在承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车辆受损。因案涉标的物为生鲜蔬菜,对运输时效、储存条件要求极高,受事故以及高温天气影响,整车生鲜货物全部损毁,最终货物未能送达约定收货地点。

货物出险之后,原告就货物损毁损失向两名被告主张赔偿,但两方互相推诿:中间介绍的被告抗辩自身仅为居间介绍人,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实际承运的被告抗辩事故后已经告知原告可以转运提货,货物仅少量残损,损失是原告拒不提货所造成,同时主张货损应当归咎于居间方未购买运费险,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朱波律师代理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本次货物毁损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于庭审当中变更(下调)主张的损失金额。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居间方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原告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完好运送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毁损赔偿责任,判决实际承运人向原告赔偿数万元货物损失;

2、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另一被告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无需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该主体的索赔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实际承运人承担;

4、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财产损失通过司法判决得到支持。

对比:诉前各方互相甩锅、拒绝赔付;诉讼后拿到生效胜诉判决,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赔付金额,客户的货损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三、律师价值

1、接受委托后,梳理完整货运交易链条,区分居间介绍行为与实际承运行为,厘清多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全部适格被告,搭建完整诉讼方案;

2、针对生鲜易腐货物货损纠纷的举证难点,收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固定货物品类、货物重量、交易过程、事故发生经过等核心案件事实,有效对抗承运人 “因原告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扩大” 的抗辩意见;

3、庭审围绕《民法典》运输合同专篇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论证承运人自接收货物起至交付前,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诉讼请求,帮助货主取得胜诉判决,完成财产损失司法确权;

4、结合案件证据情况,指导原告当庭调整诉讼请求,降低证据不足带来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货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朱波律师:

1、货物委托他人公路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造成货物损毁、灭失;

2、生鲜、果蔬等易腐烂变质货物运输发生货损,责任方互相推诿拒赔;

3、通过货运中介、信息平台找车辆运货,发生货损后分不清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4、运输业务未签署书面合同,仅有微信沟通、口头约定,出现货损需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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