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马X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王XX为被告马X乙承揽的某小区工地、某工地、某公司及某机场工地提供随车吊运输服务。2024年7月31日,被告马X乙向原告王XX出具欠款凭证一份,明确载明欠付随车吊运费8.8万余元,并有被告本人签字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仅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还款1.5万元,尚欠7.3万余元至今未结清。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运费7.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被告欠付运费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与标准是否合理。
在庭审中,刘琳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欠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欠款凭证直接证明了双方结算后的欠款总额,微信记录则印证了原告积极催款及被告部分还款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马X乙未到庭应诉质证,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运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能够确认截至2024年7月31日被告尚欠运费8.8万余元,扣除已还款的1.5万元,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费7.3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支持以7.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马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运费7.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一千六百余元,由被告马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