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周X在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茅台酒和香烟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涉案物品包括鸡年生肖茅台酒8瓶(价值2.2万余元)、一星茅台酒1箱(价值1.8万余元)、牛年生肖茅台酒11瓶(价值4.3万余元)、兔年生肖茅台酒4瓶(价值1.2万余元)、某品牌茅台酒(价值四千余元)、53度飞天茅台酒12瓶(价值九千余元),以及中华牌细支香烟22条、双中支香烟6条、黄金叶牌天香香烟6条、南京香烟雨花石3条、中华牌软包香烟1条等(价值2.5万余元)。上述物品总价值达11万余元。收购后,周X将部分茅台酒销赃,得款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部分涉案茅台酒及香烟。同时,周X主动退赔失主张X4.4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周X的定罪量刑情节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指控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赃,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及他人财产所有权。辩护人朱建波律师提出,周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周X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辩护人据此建议法院对周X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法院指出,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相应刑期,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