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至2023年期间,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单位某变压器公司签订多份买卖合同,采购铜芯干式变压器共计72台,合同价值510万余元。双方约定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周XX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对方采购的是高型号低损耗铜芯变压器,仍安排工作人员用铝芯线圈冒充铜芯线圈,生产低型号高损耗变压器。在出厂检验时,周XX指使他人修改检验数据,并配备高型号铭牌。在送交供电部门检测时,通过送检高型号变压器获取合格报告,实际却向某电力公司交付低型号高损耗的铝芯变压器。某电力公司发现材质不符后报案。公安机关抽检其中7台变压器,经某检验研究院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该7台变压器合同价值6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及周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鉴定意见的效力及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提出:第一,部分涉案变压器仅有一项能效指标不合格,不影响整体性能,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相关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且本案对替换下的变压器进行鉴定,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此外,辩护人还提出,涉案变压器合同约定价格包含外壳价格,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外壳系伪劣产品,应将7台变压器外壳的价值9万余元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周X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变压器均为不合格产品,鉴定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资质证书证实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且涉案变压器系包括外壳在内作为一个整体予以销售,外壳价值不应单独扣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变压器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周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