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周某乙系多年同事。2017年起,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其名下某银行的三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X XXXX XXXX、XXXX XXXX XXXX XXXX)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通过POS机套现及取现等方式使用资金。2022年6月23日,因被告存在逾期情况,双方签订《欠款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五千元直至所有卡片还清,且期间不能使信用卡逾期。协议签订后,被告继续使用信用卡。2024年6月23日及8月30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信用卡款项共计12.5万余元。经原告核对账单,截至2024年9月7日,被告尚有12.6万余元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二是被告辩称2022年6月后未使用信用卡及已还款11.2万余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是被告应偿还的具体金额及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名下信用卡出借给被告,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此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备忘录截图,确认被告欠付信用卡贷款金额共计12.5万余元。
针对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微信记录显示被告在2023年仍向原告索要验证码,证明其继续持有使用信用卡,故对其未使用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已还款11.2万余元,但该转账均发生在双方2024年8月30日对账之前,不能否认对账后欠付12.5万余元的事实,故不予采纳。此外,原告违规出借信用卡且放任逾期,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12.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十元,被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