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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星律师代理王XX故意伤害案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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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星律师 在线
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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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牛国星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面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牛律师迅速介入,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在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方面,牛律师重点围绕王某甲的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在庭审中,牛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成功为王某甲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王XX因其父与被害人王X戊存在矛盾,通过被告人杨XX雇佣被告人杨XX,杨XX纠集被告人王XX。2023年6月9日,杨XX、王XX在某县北高速口殴打正在卖西瓜的王X戊,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王X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XX、杨XX主动投案,杨XX、王XX经电话联系后投案。在侦查阶段,王XX、杨XX、杨XX分别赔偿被害人7万元、3万元、6万元并取得谅解。此外,王XX雇佣杨XX、王XX实施殴打并支付钱款,杨XX违法所得3.8万元,王XX违法所得1.7万元。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四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系犯意提起者及沟通联系者,系主犯,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人均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王XX、杨XX、杨X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杨XX、王XX有犯罪前科,且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不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鉴于四被告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王XX、杨XX、杨X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杨XX、王XX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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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星律师,男,汉族,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18年开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先后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山西龙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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