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姜X某
辩护人: 徐德廷律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案情经过】
某日,被告人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人行横道处时,与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某某(化名)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某和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办案经过中,徐德廷律师围绕事故后报警等待构成自首、认罪认罚适用、赔偿情节的酌定从轻评价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形成辩护思路,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签署具结,并就赔偿从宽及从轻处罚发表意见。
【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后,依法如何从宽处理;
被告人和保险公司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能否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从宽情节如何平衡,量刑建议一年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价值体现: 从判决体现的从宽路径看,徐德廷律师的价值在于围绕事故后报警等待的自首认定、认罪认罚及赔偿情节开展量刑辩护,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签署具结,推动赔偿从宽情节落地,使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体现刑事辩护在交通肇事案件量刑协商与从宽处理中的专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