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王XX
辩护人: 徐德廷律师
案由: 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案情经过】
数年前,被告人王XX从他人处购买一辆悬挂假冒军车号牌的某品牌黑色轿车,并在数年间驾驶该车在多地道路通行,发生多次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章行为。经某军区警备纠察队核查,涉案号牌为假冒军车号牌。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车辆及号牌。
办案经过中,徐德廷律师围绕自首认定、认罪认罚适用、非法使用时间与次数在量刑中的评价、涉案车辆与号牌区分处置等形成辩护思路,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签署具结,并在庭审中就从宽处罚及财物发还发表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从宽与“非法使用累计一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平衡;
长期使用、多次交通违章的从重情节与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如何综合评价;
假冒军车号牌应予没收与涉案车辆应发还的区分处置。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减轻、从宽处罚;同时考虑非法使用达数年、多次交通违章,量刑时从重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假冒军车号牌予以没收,扣押的黑色轿车发还被告人。法律依据包括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价值体现: 从判决体现的从宽路径看,徐德廷律师的价值在于聚焦法定从宽情节,协助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围绕长期使用与多次违章的从重风险提出量刑平衡意见,并推动假冒号牌没收与车辆发还的区分处置,体现刑事辩护在量刑辩护与涉案财物处置中的专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