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诉|王梦静律师代理破产企业,成功驳回近60万元优先债权诉求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张XX,系原某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获确认后提起诉讼。张XX主张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账户长期被冻结期间,为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垫付看管人员工资92000元、资产维护经营开支507570元,诉请法院确认92000元为职工债权、507570元为共益债务,两项合计599570元享有破产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驳回张XX全部诉讼请求,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委托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王梦静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应诉。张XX二审提交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主张公司土地查封、账户冻结,可推定相关款项系其个人垫付,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其全部债权主张。
二、律师代理经过
王梦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破产卷宗、一审证据材料与张XX的债权申报资料,精准抓住两大核心抗辩要点。第一,针对92000元所谓垫付职工工资:对方仅有收条,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管理人接管材料中无对应职工名册,无法证实六名人员属于公司员工,更不能证明款项由张XX个人实际支付,且张XX自身尚有执行案件,其主张垫付资金的真实性存疑。第二,针对507570元经营垫付款:该款项全部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依据破产法,共益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受理之后,该笔款项从时间上就不符合共益债务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张XX曾为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属于张XX个人垫付。二审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对上诉人新提交不动产查询证据充分质证,指出土地查封不等于必然由张XX垫付资金,不能依靠推定认定债权,上诉人举证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王梦静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张XX主张的垫付职工工资事实不能成立,案涉507570元款项发生于破产受理前,不属于共益债务;张XX在二审新增普通债权确认诉求超出一审诉请,二审不予处理。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X主张合计599570元优先债权全部未获法院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9796元,由上诉人张XX自行承担。
四、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破产衍生债权确认纠纷,难点在于对方利用公司账户冻结的客观情况,试图通过逻辑推定,绕过举证义务,将个人支出包装为破产优先债权。王梦静律师紧扣破产法法条,区分职工债权、共益债务法定成立条件,从劳动关系证据、款项支付主体、债务发生时间三重维度拆解对方证据链条,成功阻止大额款项被认定为优先债权,维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守住破产财产分配底线。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破产债权相关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淮安王梦静律师:
1、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后,原股东、法定代表人主张为企业垫付工资、场地维护费,申报职工债权、共益债务,试图优先分配破产财产;
2、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申报大额优先债权,管理人初步审查存疑,需要诉讼阶段抗辩,否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优先债权;
3、破产衍生诉讼,债权人不服管理人债权不予确认结论提起一审诉讼,管理人需要律师出庭抗辩;
4、一审债权确认案件败诉,债权人提起二审上诉,管理人需委托律师参加二审,继续抗辩不实债权;
5、企业破产受理前,相关人员主张垫付经营开支,要求认定为共益债务,混淆破产债权法定分类,需要专业律师厘清债权性质;
6、股东曾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股东以此为由申报债权,需要举证抗辩债权真实性。
淮安王梦静律师深耕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债权确认等破产衍生诉讼业务,熟悉破产管理人履职规则与破产债权认定标准,擅长区分职工债权、共益债务、普通债权的法定边界,可开展债权核查、证据质证、一审及二审诉讼代理、债权性质法律研判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精准识别虚假、证据不足的债权申报,排除不当优先债权,保障破产案件中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六、总结
在破产案件中,并非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对外支付款项就可以当然认定为公司债权,更不能直接认定为职工债权或者共益债务。债权主张方需要完整举证劳动关系、资金实际垫付主体、债务发生时间等关键事实。王梦静律师在本案二审当中精准抓住举证漏洞与法律适用关键点,成功抗辩近60万元优先债权,保障破产财产不被不当优先分配,为全体债权人守住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