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某建设集团承包某广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韩XX,韩XX又将其中工地上的上料平台、步步紧制作及地下修补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李XX施工。李XX于2015年7月完工,但某建设集团与韩XX仅支付少量人工费,剩余145万余元工程款迟迟未付。韩XX于2015年7月8日出具三张欠据,确认欠付李XX伙食费31万余元、工程类款项37万余元及地下修补费用77万余元,合计145万余元。李X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方倩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韩XX与某建设集团连带给付工程款1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集团是否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某建设集团辩称,其与李XX未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其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某建筑安装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且已向该公司支付大部分款项,故不应承担责任。
方倩律师指出,某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单位,虽主张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但未能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以证实其主张。且涉案工程实际由无资质的韩XX施工,某建设集团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依法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X欠付李XX工程款145万余元事实清楚,有欠据为证,应予支持。某建设集团未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无法证实其抗辩理由,其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韩XX属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同时,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韩XX经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一、韩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XX工程款145万余元及利息;二、某建设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