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任XX与刘XX存在劳务关系。2021年起,任XX为刘XX承包的某项目等地提供室内旧隔墙拆除重新施工等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按面积结算。完工后,任XX多次通过微信向刘XX发送结算清单,载明某项目劳务费总计5.1万余元,扣除预支款及已付款项后,下余1.9万余元。刘XX在微信沟通中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并多次承诺尽快解决、月底结清,期间亦有部分转账行为,但始终未付清尾款。任XX催讨未果,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XX支付劳务费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任XX的主要诉讼请求。刘XX不服,以双方未形成共同确认的结算文件、一审未区分不同项目账目、已付款项基本覆盖劳务费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双方是否就案涉劳务费完成结算,任XX单方制作的结算清单能否作为认定欠付劳务费的依据;其二,刘XX主张的多笔转账是否均应计入案涉项目劳务费,一审未区分不同项目账目是否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其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务费金额,任XX两次通过微信发送结算明细,刘XX均未提出异议,且后续有转账及月底结账的承诺,该履行行为和承诺应视为对劳务费金额的认可,一审认定劳务费总额及欠款1.9万余元正确。关于已支付款项,任XX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早期转账非案涉项目劳务费,刘XX未提供相反证据,一审不予计入案涉项目账目并无不当。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期限,一审根据刘XX承诺的结账时间认定债权到期日并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