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XX,其在某科技公司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并长期向娱乐主播张XX打赏虚拟礼物,累计充值20.3万余元,其中向张XX打赏折合人民币18.4万余元,张XX实际分得9.2万余元。王XX的法定监护人刘XX知晓后拒绝追认该打赏行为,并曾起诉某科技公司获退9万元。随后,刘XX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张XX,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返还9.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张XX不服,委托齐钰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打赏行为有效、不构成重复起诉、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且主播无过错,请求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张XX应否向王XX返还款项及返还数额如何确定。张XX上诉提出,王XX能独立完成复杂线上操作,具备相应认知能力;案涉法律关系应为网络服务消费合同而非赠与合同;前案已调解返还平台分成,本案属重复诉讼;监护人长期放任打赏存在重大过错;主播已支出经纪分成及税费,不应全额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经司法鉴定及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打赏行为远超其认知范围,且监护人拒绝追认,一审认定打赏行为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与前案当事人、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但考虑到王XX及其监护人在长达数年间反复打赏,且在家人发现后仍有持续打赏行为,账户余额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称,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综合酌定王XX自担30%过错责任,张XX负担70%过错责任。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全额返还判项,改判张XX返还王XX6.4万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智力残疾、精神障碍者或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大额打赏、充值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或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特别是当法定监护人主张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款项,而主播或平台以“操作复杂证明具备认知能力”“已提供劳务服务”“监护人失职”等理由进行抗辩的场景。
【服务指引】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及宣告判决,确认行为效力瑕疵。对于主播方,应积极收集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的证据(如长期大额消费未制止、事后继续打赏等),主张过错相抵,争取减少返还比例;同时厘清平台、公会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将平台责任或公会分成转嫁于主播。对于监护人方,需固定打赏行为与当事人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证明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