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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赵秀梅律师代理工亡赔偿协议纠纷案胜诉,为工亡职工遗属追回赔偿款52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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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秀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复杂赔偿纠纷中“锁定责任主体”与“量化违约损失”的双重专业能力。她以继承人内部分割协议扫清了索赔主体资格障碍,又抓住法定代表人当庭同意赔偿的表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成功将其纳入共同清偿责任,为后续执行上了双保险;在违约金争议中,她没有停留在“约定10%即应支持”的层面,而是主动以同期LPR计算实际利息损失作为参照,推动法院作出按1.5倍酌定违约金的合理裁量,避免了违约金条款因过高而被大幅削减的风险。最终为工亡职工遗属一次性追回各项款项56万余元,既抚慰了家属,也彰显了专业律师在重大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维权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MX、MX甲系死者HX的丈夫与女儿。X年X月X日,HX在被告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被该公司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装载机操作证的职工驾驶装载机铲料时掩埋死亡。X年X月X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代表公司与原告MX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960600元,分三次支付:签约当日支付360600元,X年X月X日前支付300000元,X年X月X日前支付300000元;若公司不按时支付赔偿金,则按赔偿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日,MX与HX的母亲另行签订《抚恤金赡养费协议》,支付160000元后其他继承人放弃相应权利。

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仅支付第一笔款项及后续80000元,剩余520000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两原告遂委托赵秀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赔偿协议书》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52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违约金96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二、争议焦点

1.案涉《赔偿协议书》的效力及被告应否继续履行;

2.被告L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否对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6060元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4.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5.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否由违约方负担。

 

三、办案经过

赵秀梅律师接受两原告委托后,针对被告公司消极应诉、法定代表人以“未获公司授权”推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确认协议效力为根基、锁定债务加入为关键、量化违约损失为抓手”的诉讼策略。

其一,夯实协议效力与履行事实。赵律师系统提交《赔偿协议书》、收条、意外事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事故经过、协议内容、约定付款期限及被告的实际履行情况,使剩余520000元欠款的事实无可争议。

其二,解决索赔主体资格问题。针对死亡赔偿金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赵律师提交《抚恤金赡养费协议》及收条,证明原告已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内部分割协议并履行完毕,其他继承人放弃相应权利,两原告有权独立主张全部赔偿款,从根本上排除了主体资格上的争议。

其三,锁定法定代表人的共同责任。赵律师主张,被告L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赔偿、自愿加入公司债务,依法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应与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防止被告通过“公司空壳化”规避执行。

其四,量化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针对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赵律师以欠付款项5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期间的实际利息损失,为法院酌定违约金提供可量化的参照;同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按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论证计算标准。

其五,主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赵律师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转款凭证,证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主张因违约方原因产生的该项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庭审中被告L某亦当庭同意负担该项费用。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赔偿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L某自愿加入公司债务,同意承担支付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违约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5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逾期期间利息25165.15元,并酌情按该利息的1.5倍确定违约金。判决:一、确认原告MX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有效;二、由被告公司、L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两原告赔偿款520000元;三、由被告公司、L某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4.4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由被告公司、L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37747.73元;五、由被告公司、L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民事诉讼法律代理服务费5000元。上述第二、四、五项合计562747.73元。案件受理费9962元减半收取4981元,由两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第一,明确了工亡赔偿协议的独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就赔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未依约履行的,家属可直接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无需另行通过工伤认定或劳动争议程序,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第二,肯定了法定代表人“债务加入”的责任效力。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认定法定代表人自愿加入债务有效,判令其与公司共同清偿,为破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控制人脱责”的执行困境提供了有效路径。

第三,厘清了违约金酌定的量化方法。本案法院先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出逾期期间的实际利息损失,再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按该利息的1.5倍酌定违约金,同时另行按LPR的1.3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争议的裁量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计算范式。

第四,确认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在违约情形下的可转嫁性。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守约方支出律师费的,该费用可由违约方负担,本案将5000元律师代理费一并判由被告承担,切实降低了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六、适用场景

1.工亡事故后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引发的纠纷;

2.死亡赔偿金存在多名继承人时,部分继承人已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分割协议后单独主张权利的资格审查;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愿加入公司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4.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时的司法酌减与量化计算方法;

5.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费用转由违约方负担的主张与举证。

 

七、案件总结

工亡赔偿协议纠纷的核心,在于让一纸协议真正兑现为家属手中的赔偿金。本案被告公司拒不到庭、法定代表人以未获授权推脱,看似无从下手。赵秀梅律师以确认协议效力为根基,以继承人内部分割协议扫清主体障碍,以债务加入锁定法定代表人的共同责任,并以可量化的利息损失为参照推动法院酌定违约金,最终不仅追回52万元赔偿款,还额外争取到违约金37747.73元、资金占用利息与律师费,合计56万余元。案件提示我们:在人身损害与劳动争议交织的赔偿纠纷中,协议效力、责任主体与损失量化是三个必须同时抓牢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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