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Q某受被告C某雇佣,为其驾驶货车运输矿石,约定月工资10000元。X年X月X日,Q某按照C某指示的路线驾驶货车运矿途中,因路基塌陷车辆侧翻下陡坡,Q某严重受伤,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胸椎及腰骶横突骨折、左侧创伤性气胸、双侧创伤性胸腔积液等。住院期间,C某支付了医疗费、护工费及伙食费。
X年X月X日,C某将事先打印并签名捺X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委托驾驶员TX带至医院交由Q某签字。协议约定:Q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工费、伙食费由C某承担,出院后C某每月支付生活补助费2500元、支付三个月共计7500元,协议所涉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Q某在两份协议上均手写添加第六条:“甲方X月X日起支付2500元,如到时候不给支付,乙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赔付伤残费用,并且诉讼费由甲方支付”,Q某与C某的委托代理人TX均在该手写条款上捺X。
协议签订后,C某未按约支付任何款项。Q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遂委托赵秀梅律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赔付伤残赔偿金90624元、误工费38203元、生活补助费75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37327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C某抗辩称:协议第六条系Q某私自添加、其并不知情;其与Q某均系为公司开车,Q某应向聘用他的公司主张权利;事故发生在境外,其仅同意赔偿7500元,其余诉请应予驳回。
二、争议焦点
1.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本案应按何种法律关系处理;
2.《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及原告手写添加的第六条是否对被告发生效力;
3.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项目能否成立,以及双方过错如何划分。
三、办案经过
赵秀梅律师接受Q某委托后,面对事故发生在境外、协议系“私了”性质、关键条款系手写添加等多重不利因素,制定了“先固协议效力、再争赔偿项目”的诉讼策略。
其一,锁定劳务关系与事发经过。赵律师提交事故报告情况说明、入院记录与出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证明Q某受C某雇佣、按C某指示的路线驾驶车辆、约定月工资10000元,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其二,攻防“手写第六条”的效力,这是本案的胜负手。赵律师指出:两份协议上的第六条虽系Q某手写,但C某委托交付协议的驾驶员TX在该条款上捺X确认,Q某有理由相信TX具有代理权限;且TX已将载有该条款的协议转交C某,C某未提出异议。据此主张TX的捺X行为对C某发生法律效力,第六条为有效约定,原告有权据此主张伤残费用。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围绕伤残赔偿金提交鉴定意见。赵律师在诉前指导原告委托司法鉴定,取得两处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及鉴定费发票,为伤残赔偿金提供量化依据,并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其四,主张协议项下的生活补助费。针对被告“只认7500元”的说法,赵律师强调协议明确约定出院后每月支付2500元共三个月,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该项诉请于约有据、于法有据。
其五,积极应对过错抗辩。针对被告主张应由公司担责、事故与其无关的抗辩,赵律师指出雇佣关系成立于Q某与C某之间,C某作为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其指示的道路存在塌陷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车辆,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关于手写第六条,法院认定被告委托的TX在原告添加的第六条上捺X确认,该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据此主张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过错划分,法院认定原告驾驶车辆未充分注意路况,对自身损伤存在过错;被告作为雇主,指示的道路存在塌陷问题,亦有过错,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40%、被告承担60%的责任。
判决:一、确认原告Q某与被告C某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有效;二、被告C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生活补助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54374.4元,共计61874.4元;三、驳回原告Q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68元,由被告负担681元;保全申请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541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鉴定费因协议未作约定未获支持。
五、案件价值
第一,明确了“手写补充条款经对方代理人捺X确认”的效力认定规则。实践中,和解协议常由一方预先打印、另一方临时添注,添注条款的效力极易引发争议。本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受托交付协议并在协议上捺X确认的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提示代理律师在处理和解协议时务必关注每一处手写添加的确认痕迹,并注意留存交付环节的证据。
第二,厘清了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受害的责任分担。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综合考量提供劳务方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与接受劳务方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义务,酌定由双方按4:6分担责任,为同类案件过错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照。
第三,明确了和解协议未约定项目的不可主张性。本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鉴定费因协议未作约定而未获支持,提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后续费用(如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一次性终结赔偿”条款而丧失救济空间。
六、适用场景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赔偿纠纷;
2.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私了”和解协议,一方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案件;
3.和解协议上手写添加条款的效力认定与表见代理的适用;
4.事故发生在境外或跨省务工情形下,管辖法院的选择与赔偿标准的适用;
5.和解协议“一次性终结赔偿”条款对后续赔偿项目的排除效力。
七、案件总结
“私了”协议本是为快速了结纠纷而设,但若条款含糊、履行无着,反而会成为维权的新障碍。本案中,被告以“手写条款未经其同意”“应由公司担责”“仅认7500元”三重理由层层设防。赵秀梅律师准确抓住协议交付与捺X这一关键环节,以表见代理制度为突破口,成功激活了手写第六条的效力,使原告得以在7500元生活补助费之外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最终获赔61874.4元。案件提示务工人员:事故发生后签订和解协议,务必就伤残、误工等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作出明确约定,并注意留存协议签署与交付过程的证据,切勿因一纸“私了”而丧失应有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