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HX与WX系同乡,均在某省某市经商。自2013年4月起,WX以子女婚嫁、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HX借款。HX以现金方式陆续出借,WX分别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13日、2014年4月1日出具借条,金额分别为15万元、5万元、10万元。另有部分借款未出具借条。2020年1月22日,WX就全部借款向H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34万元。此后,WX于2021年10月27日还款3万元,于2021年11月4日还款7万元,合计还款10万元。剩余24万元经HX多次催讨,WX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HX遂委托曹萍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WX偿还欠款24万元及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根据HX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W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尚欠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二是HX主张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一,HX提供了历次借条、2020年汇总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WX借款34万元及已还款10万元、尚欠24万元的事实。WX未到庭答辩及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针对焦点二,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WX逾期还款,HX主张以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1%)计算逾期利息,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超出法定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WX尚欠HX借款本金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HX要求WX归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W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判决如下:W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HX支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余元,合计四千余元,由WX负担。
